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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专业学位研究生跟班学习的有关管理规定

2014-10-29  点击:[]

华侨大学研究生院文件

研究〔2013〕30号

关于专业学位研究生跟班学习的

有关管理规定

各相关单位:

为规范专业学位研究生(含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在职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跟读学员的管理,特制定如下规定:

一、审批程序

1、符合相关专业报考条件的申请人需向所在培养单位提出申请,并填写《专业学位跟班修读申请表》(华侨大学研究生院网页→下载专区→专业学位)。填写完成后,应于每学期开课前2周提交培养单位,同时交验毕业证、学位证等报名材料。

2、各培养单位依据教育部和我校公布的本领域硕士专业学位的报考条件(除毕业年限可适当放宽外)严格审查,符合条件的方可接收为跟读生,同时报研究生院审批。

3、跟读生必须在跟读申请批准后两周内缴纳课程学习费(收费标准和缴费方式参照当年正式录取的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的学费标准和缴费方式)。学费一经交付,不予退还。

4、跟读生如果被我校录取,总学费按当年的学费标准收取。已缴纳的课程进修费可全部从学费中抵减。

二、课程及学籍管理

1、跟读生的学习方式与管理办法与在籍的专业学位研究生相同,但论文开题、中期考核等培养环节应在其正式被录取后方可进行。

2、跟读生在读期间应严格遵守校纪校规,对于严重违反校纪校规的,学校有权中止其跟读。跟读生在学习期间发生的一切意外人身伤害、经济纠纷等问题学校概不负责。

3、跟读生所修课程成绩三年内(含三年)有效。三年内(含)被正式录取并取得学籍,所获得学分(已通过考核的课程)予以承认。超过三年未被正式录取,修完全部课程的由华侨大学研究生院颁发结业证书,未修完全部课程的由华侨大学培养单位出具课程进修证明。

4、跟读生通过入学考试,如录取专业与跟班修读专业不同,须按录取专业培养方案要求审核课程,课程名称相同或相近的学分可以承认,不足学分按录取专业培养方案继续修读补齐。

5、跟班修读一年后被正式录取为在籍研究生的,修完全部课程,达到我校毕业或取得学位相关规定的要求,在籍满两年可以提前毕业(或提前答辩)。

6、本规定从公布之日开始执行,由华侨大学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研究生院

2013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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